關于印發《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通知
建城[1993]7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劃單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深圳市城管辦: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規劃管理,提高城市綠化水平,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九條的授權,參照各地城市綠化指標現狀及發展情況,我部制定了《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在今后編制、修改城市綠化規劃和安排城市綠化建設工作中按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
1.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2.《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說明。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九條的授權,為加強城市綠化規劃管理,提高城市綠化水平,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化規劃指標包括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城市綠化覆蓋率和城市綠地率。
第三條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是指城市中每個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綠地的面積。
計算公式: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平方米)=城市公共綠地總面積÷城市非農業人口。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標根據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而定:
(一)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2000年應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應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入均建設用地指標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超過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而積列2000年應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條城市綠化覆蓋率,是指城市綠化覆蓋面積占城市面積比率。
計算公式:城市綠化覆蓋率(%)=(城市內全部綠化種植垂直投影面積÷城市面積)X100%。
城市綠化覆蓋率到2000年應不少于30%,到2010年應不少于35%。
第五條城市綠地率,是指城市各類綠地(含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等六類)總面積占城市面積的比率。
計算公式:城市綠地率(%)=(城市六類綠地面積之和÷城市總面積)X100%。
城市綠地率到2000年應不少于25%,到2010年應不少于30%。為保證城市綠地率指標的實現,各類綠地單項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占居住區總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應根據實際情況搞好綠化。其中主干倒綠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比率不于20%,次干道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內河、海、湖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不少于30米。
(四)單位附屬綠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于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工廠的綠地率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標準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將所缺面積的建設資金交給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安排綠化建設作為補償,補償標準應根據所處地段綠地的綜合價值所在城市具體規定。
(五)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應參照GJ48-92《公園設計規范》執行。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對本條(一)、(二)、(四)項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第六條各城市應根據自身的性質、規模、自然條件、基礎情況等分別按上述規定具體確定指標,制定規劃,確定發展速度,在規劃的期限內達到規定指標。城市綠化指標的確定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核準,報建設部備案。
第七條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上述際準審核及審批各類開發區、建設項目綠地規劃;審定規劃指標和建設計劃,依法監督城市綠化各項規劃指標的實施。城市綠化現狀的統計指標和數據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發布或上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數據為準。
第八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實施。
《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說明
一、城市綠化規劃指標的統計口徑
1.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公園,小游園、街道廣場綠地,以及植物園、動物園、特種公園等。公共綠地面積系指城市各類公共綠地總面積之和。
2.城市建成區內綠化覆蓋面積應包括各類綠地(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六類綠地)的實際綠化種植覆蓋面積(含被綠化種植包圍的水面)、街道綠化覆蓋面積、屋頂綠化覆蓋面積以及零散樹木的覆蓋面積。這些面積數據可以通過遙感、普查、抽樣調查估算等辦法來獲得。
3.根據〈城市綠化條例)規定,城市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六類,在計算城市綠地率時,應用全部六類綠地面積同城市總面積之比。
4.垂直綠化、陽臺綠化及室內綠化不計入以上三項指標,可以作為工作成績單獨考核統計。
5.城市綠化指標的考核范圍,對于綠化規劃應為城市規劃建成區;對于現狀應為城市建成區。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面積均應以相應區域為依據。
二、制訂城市綠化規劃指標的依據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制約,根據測算,將城市人均建設用地分為不足75平方米、75-105平方米和超過105平方米三種情況。據此分別制定了三種指標。考慮到城市化規劃三項指標都受到城市的性質、規模和自然條件的影響,應有所不同,在此只規定了指標的低限。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城市、沿海開放城市、風景旅游城市、歷史文化名城、新開發城市和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等,都應有較高的指標。
本規定所定的三項指標既不是按照生態、衛生要求,山不是按照理想的社會發展需要來制定的,而是根據我國目前實際情況和發展速度,經過努力,可以達到的低水平標準,因此我國城市綠地指標距達到滿足生態需要的標準相差甚遠。
三、城市綠化規劃指標的質量要求首先,由于本規定中三項指標是低水平標準,因此達到指標的城市還應該進一步提高綠地數量和綠化質量,不能因城市發展和人口增加使環境質量有所下降。其次,還要注意相關指標,如人均綠地,植樹成活率、保存率,苗木自給率、綠化種植層次結構、垂直綠化等指標的變化情況,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綠化指標體系。第三,還要同時考慮綠地系統的合理布局、景觀藝術特色、綠化植物群落合理性及抗污染、抗災害、抗鹽堿、抗風沙等特殊功能。